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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中共宁夏区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宁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制度(试行)》

宁社发〔2025〕18号

来源:宁夏日报 时间:2025-05-1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村(社区)是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工作事务是指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充分兼顾村(社区)承接能力和基层治理迫切需要,经一定程序批准后,明确村(社区)依法依规履职的工作事务和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务。

  第三条  全区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和动态调整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牵头,自治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各市、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配合,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制定村(社区)工作事务目录,确保与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贯通衔接。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工作事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治区各党政群机构确因重大工作安排,需要向村(社区)派交《指导目录》之外工作事务的,按照准入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各党政群机构向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各市、县(区)党政群机构需要向村(社区)派交《指导目录》之外工作事务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全区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审批实行集中办理方式,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第一季度集中申请,第二季度进行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紧急事务,可即时办理。

  第六条  各党政群机构需派交村(社区)的工作事务,应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征求同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意见后,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审批表》,详细说明申请准入工作事务名称、职责范围、设定依据、工作期限、工作保障等内容,并附征求意见情况、设定依据文件等印证材料。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准入的工作事务职责范围、设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提请自治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准入的工作事务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对批准准入的工作事务进行统一登记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县(区)。县级党委社会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党政群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执行,并指导乡镇(街道)将准入的工作事务纳入村(社区)工作事务目录。

  第九条  因情况变化需要取消的村(社区)工作事务,由申请准入的党政群机构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相关部门、村(社区)停止办理,并报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超出规定期限而未取消的工作事务,确需延续的,应重新申请准入。

  第十条  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设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观察联系点,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线上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村(社区)工作实际,建立常态化信息反馈渠道,定期收集问题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措施,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坚决防止未经审批向村(社区)派交工作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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